极风WMS使用条款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1.1 协议签署方

本《极风WMS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使用本系统的法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本系统运营服务提供商深圳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VASTAR SINGAPORE TECHNOLOGY PTE LTD(以下简称“本平台”或“我们”)共同订立。

1.2 协议生效与接受

1.2.1 当您通过勾选确认、注册登录、接口对接、购买付费或实际使用由本平台运营的极风仓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时,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及本平台已发布的各类规则、通知、指引的约束。

1.2.2 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平台对条款的解释,请立即停止注册、登录或使用本系统。

1.3 主体资格与授权

1.3.1 您明确声明并保证,您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法律行为能力及合法资质。

1.3.2 若您代表某一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实体签署或接受本协议,视为您已获得该实体的合法有效授权。该实体将作为法律主体承担因您在本系统下的一切行为及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1.4 协议构成与补充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本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服务规则、操作指引、隐私政策、更新公告等(以下统称“补充规则”)。前述补充规则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服务范围

2.1 服务模式与交付形式

2.1.1 本平台通过互联网以软件即服务(SaaS)模式向用户提供本系统的在线访问、操作及数据托管服务。

2.1.2 用户应当自行配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手持终端、条码扫描设备等)及相关网络通信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2 核心功能模块

本平台向用户开放的WMS系统服务涵盖以下标准化业务板块:

2.2.1 仓储基础数据管理:支持仓库、库区、库位、货品档案、供应商及客户基础资料的建立、分类与维护。

2.2.2 入库作业管理:支持入库通知单接收、到货验货、条码/RFID绑定、上架指引及入库异常处理。

2.2.3 在库与库存管理:支持实时库存查询、库位移位、库存盘点(初盘、复盘及差异调整)、效期与批次管理。

2.2.4 出库与履约管理:支持出库订单接收、波次策略配置、拣货指引、复核打包、称重及出库交接。

2.2.5 统计报表与预警:提供多维度库存周转、作业绩效分析报表及库存上限/下限、临期等自动化预警提示。

2.3 系统集成与外部对接

2.3.1 本平台向用户提供标准应用程序接口(API)或数据导入导出工具,以支持用户将本系统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第三方物流(3PL)或快递承运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2.3.2 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平台公布的接口规范进行对接。因第三方系统变更、接口升级或用户操作不当导致数据传输失败或错误的,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2.4 技术支持与维护

2.4.1 本平台将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在线操作文档、客服支持及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2.4.2 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功能完整性,本平台有权对系统架构、代码、功能模块进行持续的优化、升级或调整。

第三章 账户管理

3.1 账户注册与信息真实性

3.1.1 用户在注册本系统账户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资料及企业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3.1.2 若用户的注册信息、联系方式或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用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或及时书面通知本平台。因用户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服务中断、通知无法送达或产生任何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后果。

3.2 账户凭证安全与保管

3.2.1 用户注册成功后,本平台将为其生成主账户。用户应当对其账户名、登录密码、API访问密钥(API Key/Secret)等一切身份鉴权凭证进行妥善保管。

3.2.2 凡通过用户的账户凭证登录系统、调用接口或在本系统内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数据、发布指令、修改配置等),均视为用户自身的合法授权行为,由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3.2.3 用户不得将账户凭证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许可给非授权第三方使用。

3.3 子账号与权限管控

3.3.1 用户有权通过主账户在其权限范围内创建子账号,并为其内部员工或关联人员分配特定的系统操作权限。

3.3.2 子账号在系统内的一切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均由用户承担完全责任。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权限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离职人员或变更岗位人员的子账号及权限。

3.4 异常登录与安全事件处理

3.4.1 如用户发现账户凭证遗失、泄露或遭受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盗用,应当立即通过本平台指定的紧急客服渠道通知本平台,并申请冻结账户或重置凭证。

3.4.2 本平台在收到用户的有效通知前,因他人冒用账户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数据泄漏,本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采取合理冻结或暂停措施所需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本平台亦不承担责任,但因本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四章 服务费用

4.1 收费模式与服务方案

4.1.1 本系统采取“主服务套餐 + 选购增值服务”组合模式,所有服务均实行全额预付费(先付款后使用)原则。

4.1.2 主服务套餐:用户可根据业务需求自行选择订阅不同版本及有效期的主服务套餐(包括但不限于免费版、基础版、专业版、企业版、旗舰版等)。各套餐所包含的订单额度、使用期限、子账号数、仓库数及客服/实施服务级别,以用户购买时系统界面展示的套餐说明或双方签署的订单为准。

4.1.3 选购增值服务:用户可在主服务套餐基础上,自愿付费选购一次性或按项计费的增值服务项目(如远程仓库规划、企业数据库独立部署、智能硬件设备对接、高级品牌管理等)。增值服务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规则以购买页面的实时显示为准。

4.2 费用支付与开通

4.2.1 用户须在购买或续费时,通过本平台指定的线上支付渠道或线下对公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所选主服务套餐及增值服务的全部费用。

4.2.2 本平台将在确认收到用户的全额预付费用后,按约定及时为用户开通对应的套餐权限或启动增值服务交付流程。未按规定完成全额支付的,本平台有权拒绝开通服务或暂停交付。

4.3 额度消耗、到期与续费

4.3.1 订单额度与期限:若主服务套餐包含限定订单量(单量)或有效期,用户应当在套餐有效期内合理使用。套餐到期或订单额度消耗完毕(以先到者为准)后,相应服务权限将自动暂停或受限,用户需及时购买新套餐或办理续费。

4.3.2 欠费与到期处理:服务期满未及时续费或套餐超额且未升级补充的,本平台有权限制、冻结或暂停该账户对本系统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使用权限。因用户未按时续费导致的仓储业务中断、订单履约受阻等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4.4 税费与退款政策

4.4.1 本平台将在收到全额服务费用后,依法根据用户实际支付的含税金额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发票开具所需的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资料由用户提供,用户应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4.4.2 鉴于本服务涉及软件许可开通、云端资源预配及人工增值服务排期,所有已支付的主服务套餐费用及增值服务费用一经支付概不退还,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数据所有权

5.1 用户数据归属

5.1.1 用户在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导入、录入、生成、处理或存储的一切业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档案、库存数据、库位信息、出入库单据、订单信息、收货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以下统称“用户数据”),其绝对所有权、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均归属于用户。

5.1.2 用户声明并保证,对其导入或传输至本系统的用户数据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该等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2 数据使用许可与限制

5.2.1 用户明确授权本平台在协议存续期间,仅出于向用户提供本系统服务、保障系统运营安全、进行故障排查及技术维护等必要目的,合理访问、使用、存储及处理用户数据。

5.2.2 未经用户事前书面同意,本平台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用户数据,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调取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5.3 脱敏数据与系统衍生数据

5.3.1 本平台有权对用户在使用系统过程中产生的系统日志、访问记录、性能参数等系统运行数据,以及经不可逆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处理后的海量行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与利用。

5.3.2 前述脱敏数据及衍生分析结果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归本平台所有,本平台有权将其用于改进系统功能、优化服务质量或发布行业研究成果,但该等利用不得泄露用户的商业秘密或可识别用户身份的具体业务数据。

第六章 隐私保护

6.1 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合规

6.1.1 本平台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与数据隐私保护,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数据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本平台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及保护制定了独立的《隐私政策》,详情请见《隐私政策》,该政策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1.2 用户在向本系统导入或传输包含个人信息(如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的数据前,用户承诺并保证已依法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处理依据,并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6.2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与范围

6.2.1 本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如生成快递面单、打单发货、物流轨迹追踪)及保障系统安全性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6.2.2 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平台不会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之外的其他商业目的。

6.3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与安全事件

6.3.1 本平台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控制、身份鉴权、防火墙及数据隔离等技术)来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数据,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6.3.2 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本平台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告或向用户/相关主体进行通知。

第七章 保密义务

7.1 保密信息的定义

7.1.1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或接收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方案、软件代码、系统架构、接口文档、客户数据、仓储作业流程、财务数据、服务价格以及双方交流的任何非公开书面或口头信息。

7.1.2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披露时或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

(2)接收方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收方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且未附加保密限制的信息;

(4)接收方在未接触或未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其人员独立开发的信息。

7.2 保密责任与限制

7.2.1 接收方承诺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等重要保密信息的合理保护措施(且不低于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保密信息泄露、被盗用或未经授权地访问。

7.2.2 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前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该等保密信息。

7.2.3 接收方仅可向其必要的管理人员、员工、律师、会计师或顾问(统称“受许可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该等受许可人员知悉前述保密信息系出于履行本协议目的,且受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约束。接收方应对其受许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7.3 法定披露例外

如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管机构的强制性指令或诉讼/仲裁程序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有合理机会寻求保护性令状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且接收方仅披露被要求披露的必要部分保密信息。

7.4 保密期限

本章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届满而失效。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接收方仍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第八章 知识产权

8.1 本平台知识产权归属

8.1.1 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源代码、目标代码、界面设计、交互流程、图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商标、标识、技术架构及相关软硬件文档)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均归本平台或其许可方独家所有。

8.1.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仅授予用户在协议有效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非排他性、不可转让、不可转许可地访问和使用本系统的权利,不视为本平台向用户转让或让渡本系统的任何知识产权或相关所有权。

8.2 用户禁止性行为

未经本平台事前明确书面许可,用户不得实施(亦不得允许、协助或诱导任何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

(1)对本系统及其任何部分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向汇编、破解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导出系统源代码或底层架构;

(2)复制、修改、改编、翻译、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再许可或分发本系统及其任何衍生作品或文档资料;

(3)删除、掩盖或修改本系统内包含的任何版权声明、商标声明、专利标识或专有权利提示;

(4)利用本系统开发与本系统构成实质性直接竞争的产品或服务;

(5)绕过、破坏或试图避开本系统所设置的任何技术保护措施、安全机制或授权限制。

8.3 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处理

8.3.1 若第三方向用户发起诉讼或索赔,指控用户按照本协议约定正常使用本系统的行为侵犯了该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用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平台,并授予本平台独家处理、抗辩及和解该等诉讼或索赔的权利。

8.3.2 如本系统被司法机关认定侵权,或本平台认为本系统可能构成侵权,本平台有权自行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为用户取得继续使用本系统的合法授权;

(2)修改或替换侵权部分,使其在保持功能等效的前提下不再侵权;

(3)若上述两种方案在商业上均不可行,本平台有权终止相关服务并按比例退还用户预付但尚未消耗服务期的对应费用。

第九章 用户行为规范

9.1 合规使用承诺

用户承诺并保证,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将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利用本系统从事任何违法违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9.2 数据与内容禁止性规定

用户不得通过本系统传输、存储、发布或传播包含以下内容的数据或信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包含宣扬邪教、迷信、暴恐、涉黄、涉赌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利的;

(4)包含非法获取的未授权个人信息或敏感商业数据的;

(5)包含计算机病毒、木马、蠕虫、逻辑炸弹等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段的。

9.3 系统运行安全维护

用户不得实施任何影响本系统正常运行或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扫描、探针测试、渗透测试、漏洞挖掘或安全攻击;

(2)使用自动化程序(如爬虫、脚本、机器人软件等)恶意抓取本系统数据、频繁刷新接口或非法占用云端算力/带宽资源;

(3)故意利用系统漏洞或逻辑缺陷干扰本系统的正常作业流程或篡改存储数据;

(4)通过伪造IP地址、数据包头或身份鉴权凭证等手段进行越权访问或非法调用。

9.4 违规处置机制

如本平台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认为用户违反本章约定的,本平台有权无需事先通知即独立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警告并责令用户限期整改、删除或屏蔽违规数据;

(2)限制、暂停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权限,或切断API接口调用许可;

(3)直接冻结或终止用户的账户及服务;

(4)配合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调查要求,依法保存并提供相关审计日志与记录;

(5)追究用户的违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由此给本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章 免责声明

10.1 服务担保与现状提供

10.1.1 鉴于互联网及云端 SaaS 服务的技术特殊性,本平台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用户提供本系统。本平台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系统的稳定性、连续性、准确性、适销性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担保)。

10.1.2 尽管本平台将尽到合理的商业注意义务保障系统平稳运行,但本平台不保证本系统完全没有缺陷、漏洞、中断或延迟,亦不保证用户对系统的使用能够完全满足其特定的商业经营预期。

10.2 免责事由

下列原因导致本系统服务中断、数据丢失、延迟、错误或无法正常运行的,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1)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线路故障、网络拥堵、骨干网中断、DNS解析异常或通信网络故障;

(2)用户所使用的终端设备、网络环境或外部硬件(如条码扫描设备、打印机等)存在故障或不兼容;

(3)用户自行对接或使用的第三方系统(如电商平台、ERP系统、第三方物流/快递公司系统)发生故障、接口变更、服务中断或数据传输错误;

(4)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感染、恶意木马入侵、系统漏洞防御滞后等互联网固有风险引发的非本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10.3 用户操作及业务经营免责

10.3.1 本系统系提供仓储作业管理工具与数据处理平台,并不替代用户自身的仓库现场管理与业务决策。因用户及其人员操作失误、录入数据错误、未严格执行盘点、未妥善保管鉴权凭证或违反操作规范导致的仓储货品错漏、毁损、丢失或财务账目偏差,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10.3.2 用户利用本系统开展的实际仓储业务、物流承运、商品买卖及合同履约,由用户与相关交易对手独立进行。因商品质量、买卖纠纷、物流承运违约等引发的任何争议、索赔或法律诉讼,均与本平台无关。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1.1.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署或接受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恐怖袭击、流行病/传染病爆发、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更、政府指令或行政命令等。

11.1.2 鉴于互联网及云端 SaaS 服务的技术特性,以下情形亦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1)国家级或区域性基础电信骨干网络大面积瘫痪或服务中断;

(2)大规模或新型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如 DDoS 攻击)、黑客入侵等,且该等攻击或入侵超出了现有行业普遍认可的安全防护手段及技术防范能力;

(3)因政府部门要求、司法机关指令或相关电力/通信监管机构要求导致的云端服务器机房强制断电或限制访问。

11.2 责任豁免与通知义务

11.2.1 任何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付款义务除外)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11.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系统公告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主管机关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11.2.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1.3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导致本协议的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关于服务终止及数据处理的约定进行善后结算与数据清退。

第十二章 责任限制

12.1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疏忽)、严格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理论,本平台均不对用户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系统而产生的任何间接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或偶然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营业中断损失、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商誉损害或数据丢失/损坏。

12.2 双方明确同意,本平台因本协议或因使用本系统服务所引发的、对用户的累计与最高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在引发该赔偿责任之事件发生前六(6)个月内,用户就受影响的服务向本平台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若用户使用的是免费版套餐或未支付服务费,本平台承担的最大赔偿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12.3 索赔时效与责任分配

12.3.1 用户因本协议或本系统服务引发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应当在相关诉因发生之日起一(1)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即视为用户放弃该项索赔及诉讼权利。

12.3.2 本章约定的责任限制与损害赔偿分配方式系双方经过公平协商确定的商业风险分配基础。本平台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已充分考量了该等责任限制条款。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规定,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13.2 若用户发生以下任一违约情形,本平台有权立即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冻结或关闭用户账户,并要求用户限期整改:

(1)未按约定全额预付服务费用或按时续费的;

(2)违反本协议第九章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传输禁止性内容或攻击/破坏本系统运行安全的;

(3)违反本协议第八章规定,侵犯本平台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系统进行反向工程、未经许可转让/再许可等)的;

(4)违反本协议第七章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13.3 因用户违约导致本平台终止服务的,用户已预付的剩余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且本平台保留向用户追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维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权利。

13.4 若本平台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系统服务发生长期非计划性中断或重大数据损坏/丢失,且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予以修复或补救的,本平台将按照本协议第十二章(责任限制)约定的赔偿上限对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协议变更与终止

14.1 协议的变更与更新

14.1.1 本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法律法规更新或服务优化的需要,随时修改或更新本协议及其相关规则(包括《隐私政策》等)。

14.1.2 变更后的协议文本将通过系统公告、网站公示、弹窗提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向用户通知。如用户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有权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系统服务并办理注销;若用户在变更生效后继续登录或使用本系统服务,即视为用户已接受并同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

14.2 协议的单方解除

14.2.1 用户单方解除:用户可在服务期内随时停止使用本服务或申请注销账户,但除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用户已预付的服务费用概不退还。

14.2.2 本平台单方解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有权立即通知用户解除本协议,并关闭其账户使用权限:

(1)用户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欠费、违法违规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系统安全等);

(2)用户进入破产、清算、解散、重组或终止营业程序,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因适用法律法规变化或监管要求,导致本平台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构成违法或不可行。

14.3 协议终止后的数据清退与善后

14.3.1 本协议因期满、解除或终止等原因失效后,本平台将暂停或终止该账户的服务权限。

14.3.2 协议终止后,本平台将给予用户【30】日的“数据导出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用户可联系本平台或通过系统提供的导出功能将其存储在本系统中的业务数据进行下载与备份。

14.3.3 宽限期届满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如按规定需保留交易日志或发票记录)外,本平台有权对用户存储在云端的所有业务数据进行永久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且无需对数据删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1 友好协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索赔或违约责任,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机制

若双方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根据用户的法律主体身份及对应的签约主体,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机构如下表所示:

用户主体服务主体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 仲裁机构
中国大陆地区主体深圳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含冲突法及港澳台法律)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新加坡地区及其他海外主体VASTAR SINGAPORE TECHNOLOGY PTE LTD新加坡共和国法律(不含冲突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SIAC Rules)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15.3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章 其他

16.1 通知与送达

16.1.1 本平台向用户发送的任何通知、警告或公告,均可通过本系统内部弹窗、站内信、系统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邮寄信函等方式进行。上述通知一经发出(系统弹窗/公告在发布时,电子邮件/短信在发送成功时,信函在寄出后第3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给用户。

16.1.2 用户向本平台发送的正式法律通知或文件,应通过本平台官方公布的指定联系邮箱或法定注册地址进行书面送达。

16.2 可分割性与完整协议

16.2.1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被限制或剔除,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16.2.2 本协议(包括其引用的《隐私政策》、补充协议、订单及相关系统规则)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理解与合意,取代双方此前就同一主题事项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陈述或理解。

16.3 弃权声明

本平台未行使、延迟行使或未严格主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亦不影响本平台后续行使该等权利。